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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房產税土地使用税減免都有哪些規定

浙江房產税土地使用税減免都有哪些規定

浙江房產税土地使用税減免都有哪些規定

根據《浙江地税納税服務規範(2.3版)》的規定,現將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優惠辦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優惠辦理,包括限時辦結類和即時辦結類兩類。

1)、限時辦結類

限時辦結類優惠辦理是指符合優惠條件的納税人,按規定將相關資料報税務機關按規定程序辦理後方可享受,主要包括:納税有困難的企業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優惠;省政府政策性綜合文件中列舉的房產税減免規定。

(一)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類型:

納税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繳納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困難減免税:

1、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

2、承擔政府任務;

3、從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公益性基金會和社會團體,以及承擔污水垃圾處理等公益職能的其他單位;

4、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發生嚴重虧損的納税人。

2)、辦理所需資料:

1、《納税人減免税備案登記表》(附件2);

2、上一年度財務報表;

3、與減免理由相關的資料:

(1)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税人,應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受災損失報告、或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縣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出具的受災損失證明、或保險公司理賠證明;

(2)承擔政府任務的納税人,應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從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公益性基金會和社會團體,應提供企業所得税公益性捐贈税前扣除資格證明(不需要提供具體材料,只需在《納税人減免税備案登記表》中註明發文字號);承擔污水垃圾處理等公益職能的其他單位,應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承擔公益職能的證明。

(4)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發生嚴重虧損的納税人,需提交證明納税人困難的相關材料、最近月份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報表等。

(二)省政府政策性綜合文件中列舉的房產税減免規定(僅適用房產税優惠減免):

1、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處理企業由於注重社會效應,投資額較大,回收期限較長,自新辦之年度起三年內可給予免徵房產税的照顧。

文件依據:《浙江省地方税務局關於貫徹省委推進創業富民創新強省決定的實施意見》(浙地税發[2008]1號)

2、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因技術改造投入大,短期內效益不明顯,自認定之年度起三年內免徵房產税。

文件依據:《浙江省地方税務局關於貫徹省委推進創業富民創新強省決定的實施意見》(浙地税發[2008]1號)

3、新辦的連鎖經營超市,因一次性投入較大,投資回收期長,自新辦之年度起三年內免徵房產税。

文件依據:《浙江省地方税務局關於貫徹省委推進創業富民創新強省決定的實施意見》(浙地税發[2008]1號)

4、農村信用社的抵債房產,經税務機關確認,在閒置期間,暫不徵收房產税;抵債房產出租的收入,經税收管理權限部門批准,減徵或免徵房產税。

文件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扶持農村信用社發展有關政策的通知》(浙政辦發明電[2004]50號)

5、經相關職能部門認定的節能、節水、節電等資源節約型企業,因投資較大,收回投資成本期限較長,企業短期效益不明顯,自認定之年度起三年內減半徵收房產税。

文件依據:《浙江省地方税務局關於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浙地税發[2005]84號)

6、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列舉的資源作主要原材料生產產品而興建的企業,投入大、產出低、利潤薄,佔用場地大,對經認證的企業減半徵收房產税。

文件依據:《浙江省地方税務局關於貫徹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決定的實施意見》(浙地税函[2008]408號)

7、新引進的省外企業集團總部,對集團總部所在的行政辦公用房和佔地自引進之年度起三年內免徵房產税。

文件依據:《浙江省地方税務局關於貫徹省委推進創業富民創新強省決定的實施意見》(浙地税發[2008]1號)

8、從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自引入之年度起三年內免徵房產税。

文件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髮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09]57號)

9、創意文化產業基地、困難文化企業,因開辦初期投入大,培植與發展階段經濟效益較差,自新辦之年度起三年內減半徵收房產税。

文件依據:《浙江省地方税務局關於貫徹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決定的實施意見》(浙地税函[2008]408號)

10、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企業,因購置專用設備資金額較大,負擔重,購置並實際使用的次年可給予適當減徵房產税的照顧,減徵金額不超過購置設備金額的30%。

文件依據:《浙江省地方税務局關於促進我省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實施意見》(浙地税發〔2010〕30號)

11、對經認定屬於產業集聚區內鼓勵發展的企業,自新認定之年起,3年內給予房產税減免照顧。對集聚區內符合規定條件的新投資企業(包括省外引進的和省內企業在集聚區內的新辦企業),自新認定之年起,3年內免徵房產税;對省內企業遷入集聚區內並符合規定條件的,年度應納房產税有增加的,自新認定之年起,3年內對其房產税的增量部份給予減徵照顧。

文件依據:《浙江省地方税務局關於貫徹落實浙江省產業集聚區發展總體規劃(2011-2020年)的實施意見》(浙地税函〔2010〕456號)

12、對省現代服務業集聚示範區內鼓勵發展的服務業企業,報經地税部門批准,3年內給予房產税減免優惠。對省現代服務業集聚示範區內鼓勵發展的新投資企業(包括省外引進的和省內企業在集聚示範區內的新辦服務業企業),自新建或購入土地和房產的3年內免徵房產税;對省現代服務業集聚示範區外的企業遷入區內並屬於鼓勵發展的服務業企業,在遷入集聚示範區之後,對新增加的房產在3年內給予減徵房產税照顧。

文件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政策意見》(浙政發〔2011〕33號)、《浙江省地方税務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加快發展服務業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浙地税發[2011]25號)

13、對省服務業重點企業,2年內對其新增加的房產給予減免房產税優惠。

文件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政策意見》(浙政發〔2011〕33號)

14、對認定為省級小企業創業基地的,其多層標準廠房的租賃收入,自新認定年度起3年內,可給予減徵房產税照顧。

這類規定主要是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減免的。主要的減免對象有因為天氣原因的,有因為一次性投入比較大的,也有我國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減免的。主要是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的相應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