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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使用税的減免規定是什麼?

吉林省是我國最重要的工業基地的,因為在吉林的加工製造業的發展速度非常快,有很多的加工製造業都有自己的生產場地。而且在有些投資者的眼中,土地就意味着巨大的經濟利益的,同樣的在吉林省的土地使用税方面有部分的土地使用就可以不用交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吉林省土地使用税的減免規定是什麼?

吉林省土地使用税的減免規定是什麼?

一、吉林省土地使用税的減免規定是什麼?

按照税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優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和(88)國税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税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税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此外,現行税法還規定: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税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税務局審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税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税務局審核,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税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徵土地使用税。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吉林省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範圍:

城市的市區和郊區中沒有居民委員會的區域;

縣城(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建制鎮(鎮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工礦區(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在所地)。

開徵土地使用税的工礦區及其徵税範圍授權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確定。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的税額徵收。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如下:

大城市五角至四元;

中等城市四角至三元;

小城市三角至二元;

縣城二角至一元;

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八角。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將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

第七條 土地使用税的減免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季繳納。繳納期限為每季最後一個月份的十日前。

第九條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 納税人使用土地發生數量變化的,應自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辦理變更納税申報。

第十一條 土地管理機關應配合税務機關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工作,及時向税務機關提供有關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吉林省税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税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税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簡而言之,吉林省土地使用税的減免基本上跟國家的土地使用税的規定都是比較吻合的,在吉林要開辦學校,或者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佔地的,企業即將倒閉,企業徵用的耕地、礦山的這些都可以享受到土地使用税的減免。不過,吉林省城區的土地使用税的税率肯定是比較高一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