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交了耕地佔用税還交土地使用税嗎?

國家對税收類型的劃分有很多種,所以很多人也會有一些相似類型的税收概念模糊不清,是該交還是不該交,比如耕地佔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概念,多數人會存在交了耕地佔用税還交土地使用税嗎這個問題,那麼下面就跟隨本站的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這個問題。

交了耕地佔用税還交土地使用税嗎?

一、佔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1、耕地佔用税是國家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實際佔用耕地面積、按照規定税額一次性徵收的一種税。耕地佔用税屬行為税範疇。耕地佔用税是我國對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所徵收的一種税收。

2、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耕地佔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徵收對象 

1、耕地佔用税的徵税範圍包括納税人為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而佔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所謂“耕地”是指種植農業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其中,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

佔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佔用耕地,必須依法徵收耕地佔用税。佔用己開發從事種植、養殖的灘塗、草場、水面和林地等從事非農業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着有利於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平衡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徵收耕地佔用税。

此外,在佔用之前三年內屬於上述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2、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覆。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税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税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税。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三、交了耕地佔用税還交土地使用税嗎?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9條第1項的規定: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所以在一定條件下繳納了耕地佔用税後還要繳納土地使用税。可見税務人員的做法是對的。其實,這兩個税種不屬於一個範疇。土地使用税屬於工商税,而耕地佔用税屬於農業税的範疇。二者都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土地資源,促進土地的合理開發利用。但二者又有區別,耕地佔用税實行一次性課徵,納税人在完税後的使用、轉讓和繼承過程中,不再繳納。而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可於上半年3月份和下半年9月份兩次繳納。

耕地佔用税和土地使用税雖然看起來相同,但這兩種税實際上是兩種不同的税種,交了耕地佔用税還交土地使用税嗎,這要看自己是否符合這兩種税的課税要求,在一定情況下要同時交納這兩種税。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關於交了耕地佔用税還交土地使用税嗎的具體解答內容,可瀏覽延伸閲讀了解更多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