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税以實際的徵税範圍多大?
目前我們對城鎮土地範圍的瞭解還不是很全面,因為我們大多數不是房地產商或者企業主,首先我們要了解 對城鎮土地的範圍。其次再對於其徵税的概念普及,不過我們多多數人應該大致都知曉,但城鎮土地使用税以實際的徵税範圍多大?這應該對大夥可能會有些疑惑,那麼下面就來幫大家瞭解普及。
城鎮土地使用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根據上述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不包括集體土地的使用者。
但2006年4月30日《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56號)對此進行了擴大解釋,該文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準。”該通知將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擴大到集體建設用地。
耕地佔用税徵税範圍包括佔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佔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視同佔用耕地。用已開發的灘塗、草場、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結合情況確定是否徵收耕地佔用税。在佔用之前3年內屬於規定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税依據
耕地佔用税:納税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税依據
通過綜上所述,我們對城鎮土地使用税以實際的徵税範圍多大?的問題有了比較系統的瞭解,對國家政府在城鎮土地税徵收上有一定了解,能讓現在企業主或者居民在工作上能對自身成本的核算精確上提供些幫助,如果還有疑問,可以向法律中心和律師諮詢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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