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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城鎮土地使用税的規定有哪些

廈門市城鎮土地使用税的規定有哪些

廈門市城鎮土地使用税的規定有哪些

暫行條例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 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土地使用税應納税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税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税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税務局批准。

城鎮土地使用税在問題的解決上有着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如果自己不能很好的應用有關的規定,在自己的權益維護上就會有着實際的差別,税費的收取是國家的法律強制規定的,在國家的經濟建設中發揮着重要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此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