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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延期審理

1、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2、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3、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4、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5、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6、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7、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8、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什麼情況下可以延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