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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後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法律2.12W
取保候審後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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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應該取保候審的啊,什麼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可能共處管制,拘投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政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 己 嬰兒的 婦 女, 採取取 保 候 審 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居滿,案件尚未辦結,需 要 採取取 保 候審 的。

取保候審的情形還有: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的,需要複議複核的。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或審判。

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持有有效護照和其它有放證件出入境,可能出境選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取保候審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及時到案;不得干擾證人。不得毀證。信息變動要報告義務: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24 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公、檢、法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義務:不得進人特定的場所;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將護照等出人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解除的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申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