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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

一、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這一條規定的含義是:

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才能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間不能申請取保候審。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7日,這期間是不能申請取保候審的。如果是行政拘留,不需要審判,就更不能申請取保候審了。

2.取保候審是有條件的,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申請也沒有用。

以下情況申請取保候審才會被批准:

①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②逮捕後,超過了法定的羈押期限,案件不能及時辦結的;(法定羈押期限是:偵查期間2個月,經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2個月,共5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1個半月。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1個月,再審查起訴1個半月,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共5個月。一審審判期限為1個半月,二審審判期限為1個半月,共3個月)

③所涉嫌的罪行輕微,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罰金,不需要判有期徒刑的;

④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具體是指:犯罪後主動自首;認罪悔罪;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取保後沒有毀滅證據的可能;同案犯已經全部落網,取保後沒有串供的可能;已經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取保後沒有報復的可能。

二、不能辦取保候審的情形

以下情況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①犯罪情節嚴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②犯罪後逃逸的;

③不認罪,對指控的犯罪有異議的;

④尚有同案人員沒有被抓獲的;

⑤外地户口,本市沒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證隨傳隨到的。

以下情況不需要申請,就可以取保候審:

①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嫌疑,檢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

取保候審其實也是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中的一種,當然這種措施對嫌疑人、被告人其實是很有利的,不過在申請的時候要符合規定的條件,那才有可能獲得批准。另外,我們也要注意如果是屬於累犯或者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其實就屬於禁止取保的情形,因而這個時候嫌疑人就不能被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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