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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試用期延長的條件是什麼,什麼情況下可以延長試用期

勞動合同試用期延長的條件是什麼?什麼情況下可以延長試用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確立勞動關係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為了考察員工是否適合該工作會約定一定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雙方產生的勞動爭議屢見不鮮,為了明確雙方在試用期內的權利與義務,更好的履行勞動合同,本站為您介紹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勞動合同試用期延長有什麼規定。

一、試用期是什麼意思?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雙方在試用期內互相瞭解、雙向選擇,來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如果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是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並不是規定試用期的唯一標準,還需要考慮該工作的具體內容,比如一些體力勞動幾天就可以勝任,沒必要有幾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試用期已過,變更工作崗位不可以重新設定試用期。如果在試用期以內變更工作崗位,無需重新履行試用期,而是在雙方約定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剩餘的試用期即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況還包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非全日制用工。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延長試用期呢?

一種情況是:勞動者在試用期發生病假、產假、婚喪假等合理假期的情況,造成用人單位無法進行完整考察勞動者。

另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發生暫時停業等情況,勞動者無法清晰瞭解用人單位,無法判斷是否需繼續在單位留任。此時,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變更試用期的約定。可以明確的是,用人單位擅自延長試用期,屬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

通過以上的介紹,相信您對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勞動合同試用期延長有什麼規定有了一定的瞭解。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延長員工試用期。只有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才能延長試用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