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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是如何規定的?

專利2.71W

一、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是如何規定的?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是如何規定的?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是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條件的規定。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二、《專利法》第二十三條如何理解

1、外觀設計應當具有新穎性

即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並且不相近似。其出版公開的範圍為國內和國外,公開使用的範圍為國內。這裏講的“公開使用”,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相同的實物公開銷售或者使用。因而,在新穎性方面,與發明和實用新型的標準是一樣的。

2、外觀設計應當具有創造性

即與現有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這裏講的“不相同”,是指產品不相同和設計不相同。產品不相同,是指產品的用途和功能不完全相同。設計不相同,是指形狀、圖案、色彩三個要素不相同。應當指出的是,相同的設計,用在不同的產品時,不應認為是相同的外觀設計。

3、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在這裏“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是指外觀設計人在申請專利以前,他人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這種在先權主要是指:商標權、著作權(主要是指美術作品)、肖像權等等。由於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用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所以,外觀設計容易與商標權、著作權等權利相沖突,因而,法律規定不得與這些權利相沖突。即如果有他人在先已經取得了上述合法權利,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便不得以這些商標、美術作品等作為產品的外觀設計取得專利權。這一規定是本次修改專利法新增加的內容,目的是避免權利的衝突,造成糾紛,損害已在先取得合法權利的人的利益

不管是外觀設計,還是發明等,想要申請專利的,都需要查看是否滿足了法定的條件,這是專利申請者與相關職員都需要注意的,任何不滿足條件的情形,即使提出專利登記的條件,也是不會被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