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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是怎麼規定的

刑訴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是怎麼規定的

因為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總會面臨很多新的問題,那麼就需要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不斷進行探索解決、不斷與時俱進的發展,適應新時期的要求,司法機關的相關工作人員也要不斷貫徹落實這些新規定,那麼刑訴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訴法二百三十四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二、犯罪嫌疑人的哪些財產不能凍結?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刑訴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國的法院在對犯罪嫌疑人財產的進行查封、扣押甚至凍結其財產的時候,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員要妥善保管這些財產,不得有所破壞,損毀。在審理案件之後,嫌疑人的合法財產要歸還,非法的就要上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