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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到期不續期應該如何解決?

在我們國家,土地的所有者是我們農民,所以也就產生了關於土地使用權的年限,那麼土地使用權到期不續期應該如何解決?根據我們國家的規定,如果土地使用到期之後不續約,應該有國家來進行管理。下面我們來詳細瞭解一下。

土地使用權到期不續期應該如何解決?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具體操作如下: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雖然民法典明確提出“自動續期”,但是由於缺乏細則,如何“自動續期”存在不確定性,目前來説難以操作。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土地是不動產的主體,沒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上附着的房產也就沒了基礎,所以土地使用權的保護歷來被不動產所有人關注。2007年3月通過的《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明確寫到“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同年8月修訂通過的《城市土地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又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雖然《城市土地管理法》修訂時間更新,但考慮《民法典》是產權保護的特別法,在居民最重要的財產即不動產的保護議題上相對權威,因此,温州那些市民房產土地使用權到期以後,他不再擁有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政府不能無償、強制收回這塊土地。如果居民不繳納土地出讓金,房產所有人相當於是在無償使用這塊土地,近似於劃撥性質的土地使用權。當然,這種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會限制房產所有人在房地產轉讓、抵押等方面的權利,他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等才可重新擁有這些權利。

所以在看過本篇文章之後,我們就能夠知道土地使用到期之後將由使用權歸還國家,也就是説,農民朋友們就不再有土地使用權了,其實我認為最好的土地使用權到期不續期應該如何解決應該是農民還要進行續約,因為這也是在維護着農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