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剩餘期限到期後自動續期嗎
一、土地使用權剩餘期限到期後自動續期嗎?
土地使用權剩餘期限到期後不是自動續期,除非是住宅建設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百六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註銷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權屬證書。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是怎麼規定的?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着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土地使用權是可以依法轉讓的,簽完轉讓合同以後,受讓方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只能是剩餘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除非政府部門對當前的這塊土地有特殊需求,不然一般都會同意續期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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