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問題
據瞭解,去年4月温州部分市民擁有房產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將到期,續期面臨要花費佔到房產交易價1/3到一半左右、數十萬元高額土地出讓金“買地”,才能重新辦理土地證,在社會各界引發的熱議一直居高不下。主要是國家尚未對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作出法律安排,這方面政策的不完善引起人們爭議,究竟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問題到底如何讓解決?
一、土地使用權的獲得
中國城市的土地是國有土地,個人或單位因需要使用土地,需申請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使用權的獲得有兩種方式:劃撥和出讓,前一種是國家機關、公用事業等機構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要方式,沒有期限限制,而居民、商業企業等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要方式是出讓,期限最高為70年。
二、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
土地是不動產的主體,沒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上附着的房產也就沒了基礎,所以土地使用權的保護歷來被不動產所有人關注。2007年3月通過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明確寫到“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同年8月修訂通過的《城市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又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近期,國土資源部稱為了解決少數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的羣眾面臨的實際問題,維護他們的應有權益,國土資源部商住建部協商後提出,地方在相關“法律安排”明確之前,可以採用“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處理。
第一個“不”是指,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權利人不需要專門提出續期申請;第二個“不”是指,國家法律沒有規定之前,不收取費用。“一正常”是指:“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這類住房發生交易時,正常辦理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然填寫這一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並註明:“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覆函》辦理相關手續”。
理論上講,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到期的市民,如果僅僅是居住需求,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而繼續住在房子裏。但若要考慮未來有轉讓、抵押房產的可能,那麼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證是必要前提,或者在轉讓不動產時補交土地出讓金。
那獲得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要繳納多少土地出讓金?新房開發時,開發商在一級土地市場上競價拍賣獲得土地使用權並支付土地出讓金,而土地使用權到期以後,續期的土地出讓金價格沒法採用拍賣競價方式,各地實踐中,一般通過基準地價來計算土地出讓金。
所謂基準地價是指土地在正常市場條件的熟地價格,包括土地取得費(徵地或拆遷的費用及相關税費)、土地開發費用和土地純收益。各地都會定期公佈最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表”,一般按用途、區片、容積率等因素核定,一般相當於房價的三分之一。
只是應繳的土地出讓金占房價比重如此之高,300萬的房產,要繳100萬的土地出讓金,相當於京滬地區職工社會年平均工資的十幾倍,高房價地區的房地產所有人恐怕都是無力承擔的。
由上可知,關於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法律安排還沒有出台,地方只能先按國土資源部推出的暫時性方案操作。而小編也相信,國土資源部會高度重視帶有普遍性的70年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問題,畢竟關係到廣大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也希望相關部門繼續加強調查研究,出台相關的法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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