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土地使用權到期應該怎麼辦?
一、房地產土地使用權到期應該怎麼辦?
1、關於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續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2、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説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3、依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4、土地土地使用權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根據物權法條款,“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表述賦予了無償續期的解讀空間。而按照物權法條文解釋,“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方法,由國務院規定”。這明確表明續期需要支付費用,而制定權不在地方。
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在收取費用上表述得更明確:“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條文指出應當依照的規定,應是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但該條例對於如何續期也沒有進一步表述。而住建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沿用了房地產管理法的表述,但這一示範文本又形成於物權法頒佈之前。
由此可以發現,與住宅土地使用權續期相關的法律表述不盡一致,而各地實踐又與相關法律不盡一致。比如,按物權法規定,如何續期,權在國務院,而按房地產管理法,這一事權歸於地方。在法律不統一的情況下,不管採取哪種模式辦理續期,都有法理不充分之嫌。此外,有價續期還將面臨另一個法理困境:與土地使用權關聯在一起的住房所有權,其實並非為業主無條件擁有而是有條件、有期限擁有。這將對如何解釋財產權構成挑戰,同時有可能使徵收房產税失去法理支持。
要擺脱法理方面將面臨的挑戰,住宅土地使用權續期的規則制定權理應收歸國務院而不能任由各地自行解釋。而依據新法優於舊法原則,物權法法則必須予以尊重。政府得到一些土地出讓金,還是尊重私人財產權,推進相關法律統一,給百姓以穩定預期,這兩筆賬孰輕孰重,相信並不難算。
綜合上面所説的,我國的土地使用權都是有期限規定的,一般只要到了期那麼就必須要到當地的房管部門進行辦理續期的事情,而且還要繳納續期的費用,這樣相關的部門才會進行受理,儘快的為自己辦理續期的手續,從而法律才會依法的保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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