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年限10年到期了應該怎麼辦?
一、土地使用權年限10年到期了應該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年限10年到期了無需擔心,根據《民法典》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商品房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之後,可以提出續期的申請,經過相關部門的批准,是可以進行續期的。
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
二、住宅或商品房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
根據《民法典》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説,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民法典》出台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
(2)商品房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因此,無論是商業用房的40年使用年限(少數50年)或者民用住宅房使用年限70年,都只是針對該建築相對的土地使用權。40年或者70年後,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是不影響房屋的所有權,簡而言之,房屋在所有權不發生變動的情況下,是一直歸所有人名下的。
土地使用權存在着一定的年限,並不是説一個人可以無限期的使用土地,比如説住宅類型的用房,土地使用權一般是70年,但是過了這個年限之後,我國新的民法典規定自動續期,這也就意味着,無需當事人提出相應的申請手續,就可以繼續進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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