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用了十多年到期後,怎麼續期?
人們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並不是永久的,我們國家對人民的土地使用權年限規定一般是50-70年。人們可以在這段期限對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合法使用。但是當土地使用權期限滿的時候,我們就失去了對土地的有效使用權。那麼,土地使用權用了十多年到期後,怎麼續期?
一、土地使用權用了十多年到期後,怎麼續期?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於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並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為了平衡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從以下兩個方面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法律後果作了規定:
續期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儘快作出答覆,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國家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期限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能夠更好的管理人民使用的土地,避免出現土地被不法分子投機取巧所得。從而浪費我們國家的土地資源,並且國家制定土地使用權期限一般是50-70年,不過可能由於一些特殊原因導致土地使用權用了十多年到期,我們為了不讓自己的權益受損,就需要知道我們國家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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