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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營業税納税義務人是受讓者嗎?

轉讓人的法律風險

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營業税納税義務人是受讓者嗎?

【轉讓】:就是把自己的東西或合法利益或權利讓給他人,有產權、債權、資產、股權、營業、著作權知識產權轉讓、經營權、租賃權等等。

1、表見讓與,即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後,即使讓與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債務人基於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向受讓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2、債務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如受讓人與讓與人簽訂分期支付轉讓對價的合同,並約定支付首期(很小數額對價)對價後若干日內,讓與人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債務人立即向受讓人履行全部債務,然後受讓人玩失蹤而損害讓與人的利益。

【受讓】:通俗的講,“受讓”與“轉讓”相反,但又不可分。轉讓是某人把某物(可以是合約、股份、或具體物品等)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給另一人,而受讓者就是接受這個轉讓的人,所以,受讓可理解為接受轉讓。

主要包括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優先受讓權、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優先受讓權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其他股東欲轉讓股份的優先受讓權。

受讓人的法律風險

【受讓】:通俗的講,“受讓”與“轉讓”相反,但又不可分。轉讓是某人把某物(可以是合約、股份、或具體物品等)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給另一人,而受讓者就是接受這個轉讓的人,所以,受讓可理解為接受轉讓。

1、《合同法》規定,債權轉讓的,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但由於規定過於簡略,實踐中容易出現以下問題:

(1)在法律對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沒有做出規定,讓與合同雙方也沒有約定的情形下,債權人有時不知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或者怠於履行通知的義務,致使債務人不知向受讓人清償債務,使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

(2)法律對於債權人採取何種形式通知債務人並未做出明確規定,通常債權人可採用口頭、書面、公告等形式。採用口頭通知的,如電話,因為不易留下證據,債務人為了達到拖延履行義務的目的,往往會否認收到了通知,受讓人不能及時實現債權;公告也是通知的一種形式,通常是在債務人下落不明或債權人無法找到債務人情況下采用。

2、債權二重讓與的風險。因債權讓與並不要求公示,受讓人就無從知道債權是否已被重複讓與,當債權人就同一債權重複讓與其他人時,受讓人難免會受到損害。

3、受讓債權存在瑕疵。由於債權讓與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一性,因而債權原有的瑕疵也隨之轉移於受讓人,債務人接到讓與通知後,對讓與人的一切抗辯,均可對抗受讓人,並且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權的,還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4、受讓的債權難以實現。如受讓人接受了申請法院執行的債權憑證、生效判決書項下的債權,但債務人下落不明而無法實現債權;或者債權已過訴訟時效,受讓人取得該債權時就已喪失了勝訴權,導致債權成為“自然債務”而難以實現。

不管是轉讓什麼權利或者税務都屬於轉讓者,不管接受了多少税務或者權利都是受讓者。所以受讓者是接受者,轉讓者就是贈予者。但是作為土地使用證的擁有者,在進行轉讓決定時,應當充分謹慎,認真確定受讓者與自己簽訂的協議。這樣才能保證利益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