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印花税要繳納嗎?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印花税需不需要繳納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税字[1988]第255號)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説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62號)的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税。
因此,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税。
二、土地使用税應納税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税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税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税。
三、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限和納税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納税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征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税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税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税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涉及到許多項目的內容,所以在轉讓和準備購買之前,我們需要對土地使用權轉讓方面有足夠的瞭解,對相關事宜進行處理,對土地轉讓協議進行仔細的查看,如果存在問題的話一定要及時處理,當前對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印花税徵收問題,國家是要求徵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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