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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抗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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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抗訴流程
檢察院抗訴流程
(一)立案審查作為一種事後監督,人民檢察院主要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發現人民法院裁判的錯誤:
1、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申訴;
2、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
3、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
4、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上述四種途徑也就是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案件的主要來源。
(二)決定提出抗訴經過審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抗訴、不抗訴、向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決定。其中,對於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由檢察長批准或者由檢察委員會決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