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承包地後與別人互換了,原土地承包人有權要求歸還嗎?
甲某將承包地轉包給本組乙某,乙某將轉包的承包地與本組丙某互換,甲某是否有權要求返還承包地?
此情形中,乙某與丙某互換承包地的行為,在本質上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互換從表面上看是地塊的交換,但從性質上看,是由交換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權利本身的交換。權利交換後,原有的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關係,變為發包方與互換後的承包方的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做出相應的調整。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屬於對用益物權的處分,行為人唯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享有處分權,方能保證互換行為的成立和生效。
然而,乙某的承包地是從甲某處轉包而獲得的。所謂轉包,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35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户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並不影響原土地承包關係,接包方所取得的只是對承包地的使用權,並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處分權。
農業部令第33號發佈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13條有規定,“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在未經甲某同意的情況下,乙某與丙某互換承包地的行為,屬於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這種用益物權的無權處分。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所以,甲某有權要求乙某或者丙某返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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