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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內户口遷出,原承包的土地需要退還嗎?

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符合法定條件的,其承包的土地可以不退還集體 。

承包期內户口遷出,原承包的土地需要退還嗎?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户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户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內遷出集體經濟組織,視情況不同對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的權利也不同:(1)如果遷出方是舉家遷入小城鎮並落户的,可以保留承包土地的權利並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流轉。(2)如果遷出方是舉家遷入地級市以上城市,並轉為非農業户口的,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交回所承包的土地。法律規定中所指稱的“落户”和“轉為非農業户口”都是指由農業户口轉為非農業户口。

2、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土地承包期內遷出集體落户小城鎮的,發生土地徵收時難以取得安置補助費。如果遷出人自願放棄或者依法流轉了承包的土地,那也就不存在是否取得安置補償費的問題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這表明,安置補助費的適用對象是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而在土地徵收之前就已經遷出集體經濟組織並獲得小城鎮非農業户口的人,不屬於本條所規定的農業人口。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遷入小城鎮落户、並保留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不能取得安置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