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土地承包權轉讓與轉包

土地承包權轉讓與轉包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與土地經營權轉讓有沒有區別?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户,由該農户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為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必須把握:(1)承包方要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2)必須經發包方同意;(3)受讓方只限於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户;(4)受讓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