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人死了承包的土地使用權歸誰?
一、農村土地人死了承包的土地使用權歸誰
農村土地人死了承包的土地使用權的歸屬的規定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為農户,農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户主死亡後,只要其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户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相關法律依據
户主死亡的農户承包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為農户,農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户主死亡後,只要其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户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根據《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有關“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註銷登記”的政策規定,由農户家庭成員共同協商,推舉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向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提出變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家庭成員內部對推舉代表人意見不一致、存在糾紛的,待協商一致後再進行確權登記。
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農户承包土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農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主體——農户已不存在,應依法由土地所有權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其他相關內容
1、農村承包權的標的即農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人對農地不享有所有權,農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財產,所以不發生繼承問題。
2、在農村承包中,發包方與承包人之間是一種承包合同關係,此種合同關係因當事人的一方(如承包方)死亡而終止,根本就不發生繼承。
3、因為承包權是基於承包合同關係所產生的經營管理權,是一種非財產權利,不屬於財產繼承的範圍,故此種權利不能繼承
4、農村承包絕大多數是以家庭名義承包的,承包權為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家庭中的個別成員(多為長輩)死亡,其他家庭成員仍然應當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條款;
5、包方也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
6、如果發包方撕毀合同,承包方可以通過訴訟程序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從而維護承包制的穩定性。
7、因此,那種只有承認承包權的繼承才能穩定承包制的觀點不成立。
農村土地在原所有人去世的情況下是涉及到繼承的問題的,如果其家人有一名或以上的成員還在世,就擁有第一順位的合法繼承權,可以繼續承包這塊土地。這個過程根據各地的要求政策的不同需要辦理不同的過户手續,這個為你詳細可以諮詢當地的政府進行了解。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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