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遷,拆遷款歸誰?
一、公房拆遷,拆遷款歸誰?
歸國家所有;
在確定了公房承租人之後,拆遷補償款的歸屬與繼承的問題就容易解決了。但首先必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或集體財產,本文僅指作為國家財產的公房),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公房承租人對於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權,和極其有限的處分權。
而且公房承租人對於所承租的公房的權利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由其繼承人享有,而只能通過變更的方式轉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的處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上處分的,該處分屬無權處分,在有權限的公房管理單位給與認可之前,該處分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在此類糾紛中往往涉及家庭協議的問題。所謂家庭協議是指在公房的原承租人的家庭內部就公房的分配、繼承、拆遷補償等問題達成的一攬子協議。據筆者瞭解,簽訂家庭協議的情況也是很普遍的,在前來諮詢的當事人中,幾乎人手一份家庭協議。關於家庭協議的效力及其實施,大致可以分以下幾種情形:
1、協議本身因違反法律或北京市有關公房租賃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就筆者掌握的信息,這種情況不在少數。因為家庭協議大部分是在當事人沒有聘請或者諮詢律師的前提下籤訂的,而當事人自己又不瞭解法律和北京市有關公房租賃的規定,所簽訂的家庭協議有不少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條款。
2、協議本身有效,但漏洞百出、後患無窮。這種情況也很多。當事人不懂得用法律的語言來表達意思,詞語模糊、表意不清,很多重要問題沒有約定。
3、協議有效。這裏又分幾種情況。一種是協議有效並已經執行,大家殆無異議,各方皆大歡喜。一種是協議有效已部分執行,但有當事人覺得協議對自己不公平主張重新分配而起糾紛的。一種是協議有效尚未執行,當事人產生爭議的。所以,這裏要特別提醒當事人,關於公房承租人的變更涉及重大的利益分配問題,對當事人的居住利益和經濟利益有重大影響,建議在簽訂家庭協議的時候還是聘請專業律師參與為妥。
關於拆遷補償款的歸屬。根據相關規定,拆遷補償的受償方為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但是在存在公房租賃關係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也就是公房租賃關係中的出租人只有在與從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後才能獲得補償。在被拆遷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不存在對承租人的金錢補償問題。但在解除租賃關係的情形中,被拆遷人(出租人)通常會向承租人要求補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房不歸任何有所有,而且公房也是不能作為財產來進行繼承,公房在進行拆遷的時候,就要把所得到的款項交給政府,由政府來代為保管這一部份錢,所以,房子是誰的,那麼拆遷款就應該要歸所有,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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