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中,被拆遷人去世了,補償款怎麼分?
金秋十月,是收穫的季節,喜悦的季節。
然而在這個十月末,似乎如黑色陰影籠罩,接連有著名主持人李詠、文學作者金庸等名人的逝去,讓很多人產生莫名的傷感。
作為法律從業者,在明律師對這些人的離去也如大家一樣深感惋惜。
但是悲痛之餘,斯人已去而我們仍將前行,仍需要努力展現出一個法律人的理性與專業素養。
所以,今天在明律師將談談在徵地拆遷中,涉及到的被拆遷人去世以及徵收補償繼承的相關法律知識。
被拆遷人死亡該怎麼分配遺產?
兩年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就審理了一起因拆遷引發的糾紛:大橋社區的王老先生在生前立下遺囑,對房屋做出了分配,但在世時,該房恰趕上拆遷,其在已經簽署了拆遷協議但未領取拆遷補償款的時候不幸去世,王老先生的幾位子女對數百萬元拆遷補償款是否算遺產以及該如何分配有了爭議。
這裏首先需要明確一個問題,王老先生作為被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去世,拆遷款還有沒有,如果有該怎麼分配?
我國《民法典》規定,遺產範圍限定在被繼承人去世時所擁有的個人財產,因此,因房屋拆遷所得到利益如果沒有實際進行確定、沒有簽訂拆遷協議,則拆遷權益無法作為遺產繼承。
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未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拆遷安置對象在簽訂拆遷協議前去世的。
應當首先對被拆遷房屋進行繼承,根據房屋屬於私房還是公房,分別確定產權人或承租人,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後再由新的產權人或承租人辦理拆遷手續。
二、已簽訂拆遷協議但未取得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對象在簽訂拆遷協議後,但拆遷利益尚未實際取得前去世的。
這種情況下,應當等當相關拆遷利益實際取得後,再進行相關遺產的分割、分配。
如果拆遷安置房取得產證需要間隔很長時間,也可以先就目前已經取得的拆遷款及其他財產進行遺產分割,拆遷安置房等到取得產證或房產登記中心可以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再由各方繼承人對該拆遷安置房進行分割、繼承。
三、已簽訂拆遷協議且已取得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對象在實際取得拆遷利益後去世。
所涉及的財產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遺囑優先,但外遷獎勵費等除外
瞭解了上述規則,再回到王老先生的案件中。
王老先生的4位子女儘管沒有實際居住在該處房屋內,但户口並沒有遷出。
因為王老先生在生前已經立下經過公證的遺囑,其名下房屋由老人6位子女的其中實際居住在該房屋內的兩位所有。
所以,拆遷款下來後,王老先生遺囑中的兩位子女將所有拆遷補償領走。
這時,王老先生的其他4位子女不同意了,他們認為老父親已經去世,這些補償款應該算作遺產由所有子女共同繼承,願意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但是遭到拒絕,隨後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老先生所立遺囑是對房屋進行的處分,拆遷後房屋已經滅失,此時拆遷補償款中屬於“對房屋進行拆遷的補償”部分應視為房屋的轉化形態,故應適用遺囑進行處理。
因為王老先生簽署拆遷協議的行為,並不是對財產作出的主動處分,而只是服從安排,通過拆遷使自己的財產形態發生了變化,在其無其他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其去世後的遺產應當按照遺囑的安排進行分割,給予此前居住此房的兩位子女。
至於拆遷補償協議中“外遷獎勵費”部分,因其是對户口遷移的補償,並不適用遺囑,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面向6位子女進行分割,隨後作出了相應判決。
在明律師認為,對於此類案件應當釐清遺產範圍的界線,被拆遷房屋的拆遷評估補償款等屬於對房屋進行拆遷的補償,由於權利人已經去世,應作為遺產按照遺囑或者《民法典》進行繼承,而外遷獎勵費等屬於對在冊人口的補償,應當作為遺產予以分割。
當然,實際案例中,還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你實在無法區分,那就請專業律師幫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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