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違法拆除,補償標準如何計算?
一、房屋被違法拆除,補償標準如何計算?
以實際損失為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拆除房屋時,被徵地拆遷人的直接損失與拆遷補償大體相當,不應包含損失擴大部分。
總之徵地拆遷方違法強制拆除被徵地拆遷人房屋的原則是行政賠償時,賠償標準不得低於被徵地拆遷人依照徵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徵收補償標準。被徵地拆遷人請求賠償依照徵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獎勵,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用後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覆》規定,徵地拆遷方徵收農村集體土地之後,被徵收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亦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覆意見和司法解釋的精神實質是一致的,即: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如果未同時對被徵收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補償,經過若干時間後,原坐落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區域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基本實現了城鎮化,此時再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徵收,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予以安置補償。
司法解釋之所以作如此規定,其目的在於避免同區域內原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低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充分保障原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房屋拆遷應當由拆遷機構與被拆遷户之間訂立拆遷協議,雙方就拆遷補償、拆遷範圍等達成合意,在拆遷補償沒有發放給被拆遷户之前,拆遷機構是不得進行拆遷的,還有就是對於拆遷安置,有兩種方法,即補償拆遷安置費和安置房,由被拆遷户自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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