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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籤補償協議,房子被拆遷方製造成危房強行拆除怎麼辦

近年來拆遷方為了迅速完成徵收任務,各種以“危”代拆、以“違”代拆等的拆遷手段可謂是層出不窮,讓老百姓是措不及防。即明律師今天為大家帶來的案例,拆遷方為了快速徵收,借拆違建之名,將合法的房屋拆成危房,然後美名其曰是排危措施,拆除整棟房屋。

拒絕籤補償協議,房子被拆遷方製造成危房強行拆除怎麼辦

沒有通知就實施了強拆

楊某擁有的位於湖南某市的一處房屋,納入了該市人民政府的徵收範圍。房屋徵收部門工作人員曾多次與楊某協商徵收補償事宜,但一直未達成一致意見,楊某拒絕簽訂補償協議。2019年7月19日,拆遷方在沒有任何徵兆的情況下,組織了大批人員對楊某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房屋被拆除後,楊某才得到通知,拆遷方稱楊某的房屋第二層是違章建築,於是依法予以拆除,因拆除後第一層房屋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經現場研判後,決定對第一層房屋也一併拆除。

聽到拆遷方這樣的回覆,楊某十分氣憤。楊某認為即便自己的二樓是違建,拆遷方也不能一聲不吭的就拆除。而且怎麼早不拆晚不拆,偏偏在自己拒絕籤拆遷協議之後突然來拆違建。拆遷方的這種做法明顯就是為了拆整棟房屋,故意在拆違建的時候將合法的一樓弄成危房。於是滿腔怒火的楊某,一紙訴狀將拆遷方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拆遷方的拆除行為違法

強拆必須經過合法程序,否則就是違法!

在庭審過程中,拆遷方表示拆除楊某房屋是拆二樓違建後,發現一層的房屋有很大的隱患,所以實施排危措施,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沒有損害楊某合法權益。

面對拆遷方這一荒謬的辯稱,楊某的代理律師給予了回擊:

第一,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且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要求,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時限內不申請辦理行政複議或者提到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單位能夠依規申請法院及相關有權部門強制性拆除。

本案中,拆遷方既沒有書面通知催告,也沒有公式程序,更沒有申請法院拆除,而是自己組織了人員強拆,因此在拆違建這一行為上,拆遷方存在着嚴重的程序違法。

第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徵收部門不得實施暴力、逼遷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楊某房屋在拆遷範圍內,應當按照徵收拆遷的正常程序,對楊某的房屋進行合法徵收補償。且楊某房屋並非危房,建築結構、質量無任何問題。楊某房屋之所以變得面目全非,是由於拆遷方違法拆遷行為所導致的。因沒有在補償協議上簽字,房屋就遭到破壞性拆除。之後卻被認定為危房,反而遭到強制拆除,這無非在創造條件,借危房之名,行拆遷之實。

最終,法院支持了楊某的訴求請求,確認拆遷方的拆除行為違法。

即明律師提醒大家,拆遷方在強制性拆除違章建築時,需有法可依、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的程序進行,否則,被拆遷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拆除行為違法,並進而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