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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可以代替被徵收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嗎?

一、村委會可以代替被徵收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嗎?

村委會可以代替被徵收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嗎?

土地被徵收時,與徵收方簽訂補償協議的是被徵收人而不是村委會,除非被徵收人委託村委會幫其簽訂補償協議,否則村委員會是沒有權力代替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村委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所以,如果村委會隱瞞被徵收人,代替其簽訂補償協議使被徵收人權益受損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二、徵地過程中“一書四方案”應該公開嗎

1、“一書四方案”指的是什麼?

依據法律規定,任何一個建設項目都必須有“一書四方案”,具體是指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説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材料編寫,並逐級上報至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2、“一書四方案”屬於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嗎?

國土資源部下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市縣徵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4〕29號),將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明確納入了市、縣徵地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因此,“一書四方案”屬於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

3、“一書四方案”公開責任主體是誰?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佔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徵用土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説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4、“一書四方案”的公開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書四方案”的公開時間應在用地批覆之後

主動公開的前提是人民政府已作出徵地批覆,“一書四方案”已屬於確定的實施階段。否則,“一書四方案”依舊是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公開。本案即屬此類情形,政府的回覆及法院判決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