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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費需要簽署協議書嗎?

一、最新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費需要簽署協議書嗎?

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費需要簽署協議書嗎?

最新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費需要簽署協議書的。我國求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羣眾合法權益。通知中規定,因工作不力引發徵地拆遷惡性事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將被追究責任。可見,高層堅決糾正侵害人民羣眾利益的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決心和力度。

二、徵地補償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被刪除。

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的程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三、徵地糾紛怎麼處理?

1、針對集體土地的徵地糾紛,如果被徵收人對徵地方案有意見,應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經過徵地前的告知、聽證、徵地公告發布及補償安置方案發布後公告期內及時提出意見,並要求舉行聽證,如果經過上述程序救濟之後,仍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如果裁決後仍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2、針對國有土地的徵地糾紛,首先徵地機關在徵求公眾意見的時候,被徵收人就應當針對有異議的部分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在徵地機關作出徵收決定發佈公告期間,如果對徵收決定有異議,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如果仍未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發佈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徵收補償方案向被徵收人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針對上述補償決定,被徵收人仍有權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要求了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要公佈的徵地補償標準,對拆遷户進行補償。尚未公佈新的徵地補償標準的省區市,必須及時制定並公佈實施。已公佈實施,但標準偏低地區,必須儘快調整提高。對於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訂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