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補償標準

徵地安置補償土地置換協議書必須簽訂嗎?

一、徵地安置補償土地置換協議書必須簽訂嗎?

徵地安置補償土地置換協議書必須簽訂嗎?

徵地安置補償土地置換協議書必須簽訂的。徵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户區實行徵收或徵用,並按照被徵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各地不能強行實施徵地,對於羣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對於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訂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二、如何簽訂徵地補償協議書?

土地徵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程序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具體程序為:

1、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範圍內發佈徵地通告,告知被徵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2、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徵地通告的內容徵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

村委會或村民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或被徵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應告知被徵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

3、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徵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着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

4、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按照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決議。

村委會作為被徵收主體的,簽訂協議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農村村民公示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我國相關部門要求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羣眾合法權益。通知中規定,因工作不力引發徵地拆遷惡性事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將被追究責任。可見,高層堅決糾正侵害人民羣眾利益的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決心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