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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代簽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有效嗎?

一、親屬代簽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有效嗎?

親屬代簽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有效嗎?

親屬代簽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沒有效力的。因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徵收補償協議應該由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如果是以被徵收人的親屬簽訂的,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如何防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風險

第一,未與任何拆遷主體簽訂書面協議,或只是簽了空白協議。很多被拆遷户來諮詢律師時,總是會提出自己沒有任何材料。有的被拆遷户甚至領了部分拆遷款,但是沒有人跟他們籤協議。有的被拆遷户被逼迫簽了空白協議,但是具體協議內容一概不清楚。這是在簽署拆遷安置協議時,常常會遇到的風險之一,該風險一方面因被拆遷户不懂法而起,另一方面因政府的強勢或自身違法而生。因此,不籤協議或逼迫被拆遷户簽署空白協議,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尤其是對補償款數額、安置房套數等問題上,都極容易產生糾紛。

第二,雖然簽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是簽訂協議的雙方主體並不適格。在多起非正規房屋徵收項目中,諸多房地產開發商作為協議甲方與被拆遷户簽署拆遷協議。這直接與拆遷相應法律法規相違背,也與合同相對方主體是否適格存在衝突。除了開發商作為合同甲方外,還有政府設置的臨時拆遷指揮部與被拆遷人簽署的拆遷協議。目前對於這種情形,法律上並不存在太大的障礙,但是一旦涉及訴訟,對於被告主體的選擇,同樣需要進行明確。當然,現實項目中,合同乙方,即被拆遷户也存在合同簽訂主體不適格的情形,比如房屋性質是公房,房屋產權人屬於父輩,或者有其他權利人等等。因此,當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一方簽署了拆遷補償協議,同樣存在協議效力與協議履行等法律障礙。

第三,拆遷雙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中,對於房屋的具體面積、門牌號等在協議中約定不清。造成潛在的協議約定不明,繼而造成協議雙方,尤其是協議甲方在履行協議時相互扯皮。對於此種情形,《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也做了明文規定,即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因此,即便合同約定不明,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拆遷協議簽訂雙方完全可以協議補充,無法協議補充時,應當依照合同相應條款或交易習慣進行確定。

綜上所述,拆遷户的房屋無論大小必然具備較高的價值而在拆遷的時候自然會得到相應的補償,甚至在溝通和商議的時候可以通過談判得到更高的補償標準,如果只是親屬簽字就肯定無從知曉是否是房屋主人個人的想法,在法律上就沒有辦法認可其簽字的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