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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拆遷再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違法嗎?

一、先拆遷再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違法嗎?

先拆遷再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違法嗎?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房屋進行徵收拆遷的,先要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然後再對房屋進行拆遷,所以先拆遷再補償是違法的。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基本工作流程

1、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2、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實施:有關人民政府的國土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3、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意見: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人民政府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4、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確定:有關人民政府國土房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5、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審批要求:有關人民政府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6、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管理:有關人民政府國土房管部門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提供支付清單。人民政府國土房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佈,以便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查詢和監督。

綜合上面所説的,拆遷住房就必須要先制定拆遷的方案從而進行公告了之後,然後再安置了被拆遷人這樣才算是完成了一個拆遷的流程,如果沒有按這個順序來進行的,一般都是屬於不合法的,所以,拆遷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只有符合條件才能更好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