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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拆遷中,户口在內的人都可以得到補償嗎?

一、公租房拆遷中,户口在內的人都可以得到補償嗎?

公租房拆遷中,户口在內的人都可以得到補償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房拆遷時並不是有户口就有拆遷補償的,取得公房的所有權,才能獲得房屋拆遷補償款,如果沒有所有權的,只能獲得安置補償。

公租房拆遷補償標準是,第一給公租房的所有人補償房屋補助費用,這是按照房屋的建築面積進行計算的。第二要補償安置費用和搬遷費用,這也是與房屋的建築面積有關,按每平方米多少錢計算的,同時如果逾期的話還要減少。第三,還要補償公租房在停產停業期間所遭受的損失。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三、被拆遷人的範圍包括了哪些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及身份證明。

2、公有房屋的產權人。

即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稱之為產權人。

國家授權管理的房屋又分為直管房和代管房。產權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縣機關或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的房屋產權證書以及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兩種形式:國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國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權歸屬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門為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其權責關係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時,委託他人代為管理,其所有人與代理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適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代理制度來調整。這裏所講的被拆遷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國家代管的代管部門,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

對被拆遷人資格的認定,根本問題在於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遷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凡是在拆遷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所有權者,均是被拆遷人,否則,不應認定為被拆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