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補償標準

公房承租人在徵收拆遷中能夠獲得哪些補償?

一、公房承租人在徵收拆遷中能夠獲得哪些補償?

公房承租人在徵收拆遷中能夠獲得哪些補償?

對於公房的拆遷,在明確公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後,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多采用以下三種方式:

1、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承租房屋,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

2、被拆遷人以異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與公房承租人解除原來的租賃關係(實物補償)。

3、被拆遷人以協議方式收購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權(貨幣補償)。

二、相關法律規定

拆遷國家直管公房,拆遷人應當與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賃合同停止執行,停收租金。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