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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不籤協議一直當釘子户麼?

一、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不籤協議一直當釘子户麼?

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不籤協議一直當釘子户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此補償低於該時間點類似房屋市價時,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署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又根據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徵收人覺得給的補償太低時,不要一味硬抗,要及時採取法律途徑維權,在自身維權困難時,可以尋求專業律師幫助。

二、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主要內容

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條款:

1、拆遷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地、通訊地址等基本情況。

2、拆除房屋的有關情況,包括房屋的座落地點、結構、樓層、面積、質量、間數以及附屬設施等等。

3、補償方式、金額和時間。

4、房屋估價。

5、拆遷安置辦法。

6、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業補償費的支付。

7、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

8、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