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方遲遲不交付安置房,該如何維權?
一、徵收方遲遲不交付安置房,該如何維權?
而且根據法律規定,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可以任意時間要求徵收方履行協議。當徵收方沒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交房義務,或者協議沒有約定交房期限,但口頭承諾過交房期限,徵收方遲遲不交付房屋的,被徵收人可以依法拿着徵收補償協議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徵收方依法履行補償協議交付安置房。在徵收方遲遲不交付安置房時,被徵收人還有權要求增加臨時安置費。此時就可以看出徵收補償協議的重要性,如果簽訂補償協議後沒有留一份原件,對我們後續維權影響很大。
如徵收方如約交付安置房,在收房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1.安置房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要求;
2.安置房應屬於大產權房屋,也就是説可以為被徵收人辦理房屋產權證。
二、安置房的交房期限如何確定?
在徵收時,徵收方與被徵收人就房屋徵收補償會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在協議中可以約定安置房的交房期限,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安置房,沒有約定看實際情況,在實踐中交房期限一般為24-36個月,可以通過查詢被徵收房屋所在省市的相關規定來確定。例如,浙江省在《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徵收人搬遷之月起二十四個月;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為房屋徵收範圍內新建高層建築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徵收人搬遷之月起三十六個月。
三、安置房國家徵收地後有沒有賠償
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土地進行徵收時,需要對土地的青苗和附着物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而安置房是屬於附着物,所以是需要補償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徵收土地的人在徵收了房屋之後,就必須要在規定的期限之內把安置房發放給被拆遷者,而且遲遲不給或者拒給的話,那麼受害者就一定要用法律來維護,所以,在徵收房屋的時候雙方就要協商好什麼時候交房,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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