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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時,補償方案不合理,是否可以拒絕徵收?

 一、房屋拆遷時,補償方案不合理,是否可以拒絕徵收?

房屋拆遷時,補償方案不合理,是否可以拒絕徵收?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如果對拆遷補償不滿意的,是可以拒絕徵收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房屋拆遷法定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法定程序是:

1、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2、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3、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4、市、縣級人民政府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5、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6、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

7、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8、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並將調查結果向被徵收人公佈;

9、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

10、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