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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和抗辯權的關係是什麼?

在我國的民法體系中,有請求權、抗辯權、支配權等多種民事權利,這些對於合同當事人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其中抗辯權是經常用到的一種,主要是針對合同當事人的不合理請求的,請求權和抗辯權之間有密切聯繫。那麼請求權和抗辯權的關係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吧。

請求權和抗辯權的關係是什麼?

一、請求權和抗辯權的關係是什麼?

請求權,指權利人得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對權利標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對義務人請求。請求權由基礎權利產生,因基礎權利不同,可分為債權上請求權、物權上請求權、人身權上請求權、知識產權上請求權等。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但債權和請求權並不等同,請求權只是債權的主要內容,除其外,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內容,如變更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抗辯權,是指對抗相對人請求權或其他權利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通常只是停止請求權的行使,可為永久抗辯,可為延期抗辯。抗辯權的防禦性質,使其區別於請求權而成為一類獨立的權利。我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序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等都是抗辯權。《民法典》規定的先訴抗辯權也屬於抗辯權範疇。

請求權是矛,抗辯權是盾,抗辯權的存在是以請求權的有效存在為前提,沒有請求權就沒有對應的抗辯權。從一定意義上講,兩者是相對的,但是把他們當做主從關係就欠妥當了。

二、請求權具有哪些特徵?

1、權利利益須通過義務人的給付方能實現;

2、權利作用體現為請求,而不是支配;

3、權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體上可以存在兩個不相容的請求權,例如二重買賣;

4、權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三、抗辯權的特點有哪些?

抗辯權的作用在於防禦,而不在於攻擊,因此必須有他人的請求,始有行使抗辯權的可能,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

抗辯權與請求權居於對立地位。但有抗辯權時,並非請求權不存在或者沒有根據。

抗辯權具有如下特徵:

1、主要針對請求權;

2、效力在於阻止請求權,從而可以拒絕履行義務;

3、並非否定相對人的請求權,並非變更或者消滅相對人的權利(與形成權不同)。

綜上所述,請求權和抗辯權都是重要的民事權利,請求權和抗辯權的關係應該是對立統一的,抗辯權是針對請求權而言的,沒有請求權,就無從談起抗辯權。同時,抗辯權的效力在於使請求權無法實現,從而令合同中止。目前抗辯權主要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等幾種。

標籤:抗辯權 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