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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需要哪些條件

破產重整需要哪些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破產申請
債權人提起破產清算申請,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債務人、出資人不得提起重整轉換的申請。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債權人沒有提出破產申請的,債務人的出資人無權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的申請。
(三)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是以適用破產清算程序為內容
債務人、出資人必須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重整申請。債權人提出重整申請僅限於債務人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重整申請後,債務人或出資人此時已無另行申請的必要。
(四)人民法院尚未對債務人作出宣告破產的裁定
這是時間條件,即債務人、出資人提出重整申請必須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重整申請具有優先的排他的效力,重整申請一經法院裁定認可,正在進行的破產清算程序即告中止。在債務人不執行或不能執行重整計劃時,人民法院將裁定破產重整程序轉為破產清算程序。破產重整程序轉入破產清算程序後,不能再轉回破產重整程序,因為,已經宣告開始的破產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轉的。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於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
標籤:重整 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