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請求權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形成權請求權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1、支配權,亦稱“管領權”,是指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對權利客體直接管領和控制的權利,如所有權、知識產權等。
2、請求權,是指法律關係的一方主體請求另一方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對權利標的進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請求義務人配合。
3、形成權,是指依照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形成權是僅憑權利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使一定的權利義務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
4、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抗辯權是對相對人的給付請求予以拒絕的權利,即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二、形成權和抗辯權有啥區別?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雖然債權人可以依據請求權,要求債務人提供某項給付。但是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給付,債權人通常就必須通過國家機關的強制執行才能實現其權利。與請求權相反,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許權利主體對某項法律關係採取單方面的行動。在義務人不履行某項請求權的情況下,必須以強制力來迫使其履行。而在這裏則是另外一種情況。權利主體採取行動不需要另外一個人的參與。這種權利便是形成權。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僅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請求權,又可分為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依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保證人的抗辯權則是指,主合同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時,保證人根據一定的抗辯事由所享有的反駁債權人請求,拒絕或延緩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其實,保證人的抗辯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保證人享有的屬於主債務的抗辯權,另一類是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即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用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與請求權不同,在特定的情況下,法律允許權利主體對某項法律關係採取單方面的行動。抗辯權又稱異議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權利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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