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清償代位權是什麼
代為清償代位權是什麼
代為清償
代為清償,即第三人基於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而向債權人為清償的行為。代為清償的適用條件為:
(1)依債的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如作為債的關係內容的債務具有專屬性,則性質上不許代為清償。一般認為,基於債務性質不得代為清償的情況有:不作為債務;以債務人自身的特別技能、技術為內容的債務;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特別信任關係所生的債務等。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但該約定必須在代為清償前為之,否則無效。
(3)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的正當理由,債務人也無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如果代為清償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或誠實信用原則,對債權人、債務人或社會有不利的影響;或代為清償違背其他強行性規範時,債權人就有權拒絕受領代為清償,債務人也有權提出異議使其不發生清償的效力。
(4)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償的意思。在這一點上,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不同:第一,若為清償人之錯誤,誤信為自己債務而為清償時,不成立代為清償;第二,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之清償,不構成代為清償。
代為清償的效力表現在:
(1)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關係的影響。由於代為清償是因第三人以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而為清償,所以,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的關係歸於消滅,債務人免除義務。但在雙務合同中,須雙方的債務均獲清償,合同關係才消滅。如果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代為清償,應負受領遲延責任。
(2)對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關係的影響。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如系就債務履行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則依代位清償制度,在其可得求償的範圍內,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當然移轉於第三人;如果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約定而在其求償權的範圍內代位債權人。
(3)對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關係的影響。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委託合同,則適用委託合同的規範,第三人有求償權。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既無委託合同又無其他履行上的利害關係,第三人可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的規定求償。於此場合,第三人負有將其清償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的義務。若怠於通知,導致債務人為二重清償時,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該賠償債務不妨與第三人(清償人)的求償權相抵銷。但第三人以贈與的意思為清償的,不發生求償權。
綜上所訴,代為清償代位權是指第三人因代為清償而有代位權。第三人在其求償權的範圍內,得對債務人行使債權人的一切權利。在這裏要注意,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有可得抗辯的事由,有可供抵銷的債權的,對於代位後的第三人也可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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