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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代位和代位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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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代位和代位追償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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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的權利限制


1、債權人之訴訟請求額應受限制由於代位權訴訟涉及到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雙重法律關係,因而其訴訟請求額應當受到兩個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其訴訟請求額不應超過本人所享債權的數額,亦即不應超過債務人所負的債務數額;另一方面,其訴訟請求額不應超出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數額。這是代位權訴訟在訴訟請求上不同於一般的債務糾紛案件的地方之一。對於這一問題,《合同法解釋》第21條也明確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和解權、請求調解權之限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被告雙方都享有和解權或請求法院調解的權利,這是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使然。但在代位權訴訟中,作為原告的債權人之和解權、請求調解權則應當有適當限制,以免使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申言之,和解或者調解往往是在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作出讓步、甚至於巨大讓步的基礎上進行的,和解協議或調解協議的達成常常是權利人放棄部分實體權利所產生的妥協結果,因而行使和解權或請求調解權的人原則上應當是對實體權利享有處分權的主體。然而就代位權訴訟而言,債權人雖然可依法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但並不等於有權處分債務人的權利。

綜上所述,就是代位權訴訟立案需要的相關條件,在行使代位權訴訟權利時,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法定,必須滿足所有條件才能提起代位權之訴。在代位權訴訟過程中會涉及雙重法律關係,如有需要還是請律師代為解決較為專業的問題,更多專業知識,歡迎諮詢律師365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