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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清償是什麼意思

法律2.62W
代為清償是什麼意思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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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清償是什麼意思

代為清償,是指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也沒有約定清償可以由第三人進行時,第三人向權利人所為的債務履行行為。代為清償,即清償由第三人代而為之的制度。第三人代為清償後,基於他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可分別提起“委託之訴”或“無因管理之訴”,也可以經轉讓取得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訴權,以使自己的損失得到補償。
代為清償制度有一定的適用條件,具體而言,通常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依合同的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如果作為合同關係內容的債務屬於專屬性的,則不得代為清償。普遍認為下列債務不得代為清償:不作為債務;以債務人本身的特別技能、技術為內容的債務;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特別信任關係所生的債務等。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 (3)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的正當理由;債務人也無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
(4)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4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5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