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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償和代位求償是否一致?

一、代位追償和代位求償是否一致?

代位追償和代位求償是否一致?

保險法上的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在實踐中,很多人經常將兩者混為一談。

關於追償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交強險解釋》)第十八條明確了無證、醉酒等情形下保險人向侵權人的追償權。《交強險解釋》第二十一條則明確了多車碰撞碰撞情形下保險人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侵權人的追償權。另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還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追償權。

而代位求償權,是基於《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該條明確保險人代位求償的對象是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

追償權適用於交強險,其追償對象主要是投保或應當投保交強險的侵權人(或投保義務人),是交強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代位求償權適用於商業險,其求償對象是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並不是商業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追償權人和被追償人之間存在基礎的合同關係。《交強險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追償權,實際上是保險人代受害第三人之位,向侵權人求償的權利。代位求償權本質屬於債權的法定轉移。即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當然地、直接地轉移於保險人。

儘管實踐中保險人在支付賠償款的同時,通常要求被保險人出具權益轉讓書,但是該轉移實際上既不需要被保險人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通知第三者。

對於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民法典》對債權人代位求償權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在現實生活當中,普通的老百姓由於不具有專業系統的法學方面的知識,所以可能會將一些把概念弄混淆。比如説代位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往往很多人認為是一樣的,但實際上兩者是存在本質差別的,在這裏都給大家介紹了一下。

標籤:代位 求償 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