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與物上代位權的區別
一、物上代位權與代位求償權的區別
(1)權利性質不同
代位求償權屬於債權的法定轉讓,代位權則屬於債的保全範疇。
(2)權利內容不同
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是屬於債權人自己的權利,代位權行使的則是屬於債務人的權利。
(3)權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效力直接歸於債權人,而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歸於被代位的債務人。
(4)產生權利的原因不同
代位求償權僅產生於保險合同,而代位權則無此限制。
(5)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以保險責任範圍內損失和第三人負有責任為條件,代位權的行使則以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危害債權人利益為條件。
二、代位權的性質
1、代位權是形成權。該觀點又分為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代位權並不是對於當事人的權利,也不是對於當事人財產的支配權,它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即代位權是僅依債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權利,而不必取得債務人的同意。另一種意見認為,代位權行使的效果,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但此種變更乃基於債務人權利的作用,與固有的形成權不同,故屬於廣義的形成權。
2、代位權屬於廣義的代理權。該觀點認為,代位權以行使他人的權利為內容,故在性質上不屬於債權,而屬於廣義的代理權。
3、代位權是請求權。該觀點認為,儘管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係,但法律賦予了債權人直接向次債務人追索債務人債權的權利,它體現的仍然是債權的法律效力。《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按此規定,債權人可直接請求次債務人向其履行清償義務,該規定實際上已肯定了代位權的請求權(債權)性質。
4、代位權是一種法定的債權權能。該觀點認為,債權的內容不完全限於請求權,法律在請求權之外專門規定了特殊的債權權能,其中包括債的保全權能,這種權能是債權人所固有的,一旦債權人享有債權就應當享有代位權 。此觀點與第三種觀點基本相同,即認為代位權本質上屬於債權。
關於代位求償權與物上代位權的區別問題的解答如上所述,二者在權利性質、內容以及效力方面都有很大的區別,但看表面文字可能會覺得很相似,但是實質上有很大的區別。代位權在民法中是一個經常被提起的權利,但是代位權中的內容確實是很豐富的,需要大家進行深入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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