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代位權的行使舉例代位權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
一、債權人什麼時候可以行使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那麼何時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一般説來,代位權的行使應該滿足以下條件:
(一)債務人須有合法債權存在。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合法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既包括合同、侵權行為所生之債權,也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所生之債權。如果債務人對他人不享有債權,或權利為非法,則債權人無代位權可言。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所謂怠於行使,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且能夠行使權利卻不行使。應當行使是指次債務人不及時行使權利,其權利有消滅或喪失的可能。如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而消滅,受償權因不申報破產債權而喪失。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權利。如果存在某種足以影響債務人行使權利的無法排除的障礙,則屬於不能夠行使。衡量是否怠於行使,以債務人是否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為標準。只要債務人沒有提起訴訟或仲裁,就應認定為怠於行使權利,債權人即可行使代位權,至於債務人怠於行使出於何種動機在所不問。
(三)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須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所謂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的結果,致使其對債權人所負債務的履行構成遲延,債權人的債權未能清償。如果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對債權人的利益沒有任何影響,則債權人自無行使代位權的必要。對於無期限或者期限不確定的債權,須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債務人仍不履行時,債權人方可行使代位權。
二、債權人如何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的行使涉及程序問題,也涉及實體問題,那麼債權人如何行使代位權?債權人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債權人是代位權的行使主體。代位權是債權人所享有的一項權利,只能由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均可以獨立行使代位權。在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多個債權人既可以分別對不同的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也可以對同一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在後一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如不能滿足多個債權人的清償要求,則由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多個債權人按比例受償。
(二)債權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名義常常和責任掛鈎,代位權不同於代理權,債權人應以自己為原告、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次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可列債務人為第三人。
(三)債權人應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只能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來行使,排除了非訴訟方式。即使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先前已約定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該約定對代位權行使方式亦不產生拘束力。
(四)代位權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一項權利的一部分足以實現自己的債權,就不能對該項權利的全部行使代位權;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足以實現其債權,則不得對債務人的他項權利行使代位權。反之,如果代位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仍不足以保全其債權,債權人可以依次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數項權利。
綜上所述,希望小編通過代位權的行使舉例説明能讓大家瞭解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代位權。一般債權人要行使代位權也是有一定條件的,必須符合條件才可以行使,而且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還有很多注意事項。所以大家在行使代位權的時候要仔細參考對比以上的文本,否則不符合條件,法院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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