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第三人代為清償代位權

法律2.67W
第三人代為清償代位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第三人代為履行

舉個簡單的例子。甲欠乙500元,到期未還,甲向乙索要,乙説沒錢,甲原本只能向乙要錢,這時,乙的好友丙十分慷慨地説,不要找乙要錢了,我現在就替乙還500元。丙當場掏出500給甲。該案例中,甲乙是借款合同的當事人,丙就是第三人代為履行中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