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權與物上代位性是什麼意思?
一、物上代位權
(一)概念
物上代位權一般是指物權擔保中(如抵押、質押)擔保物因意外損害或其他原因,使擔保物消失而換來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時),擔保權人仍享有的對擔保物換來的該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的擔保物權。
物上代位一般產生於對保險標的作推定全損的處理。所謂推定全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尚未達到完全損毀或完全滅失的狀態,但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修復和費用將超過保險價值;或者失蹤達一定時間,保險殊人按照全損處理的一種推定性的損失。由於推定全損是保險標的並未完全損毀或滅失,即還有殘值,而失蹤可能是被他人非法佔有,並非物質上的滅失,日後或許能夠得到索還,所以保險人在按全損支付保險賠款後,理應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否則被保險人就可能由此而獲得額外的收益。
(二)物上代位權的取得
物上代位權的取得是通過委付,委付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委付必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
(2)委付應就保險標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條件。
(4)委付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
二、物上代位性
(一)概念
物上代位性,是指當擔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滅失、毀損時,債務人所得之賠償金應作為代位物繼續為債權之擔保,債權人得對該代位物優先取償。對於債務人轉讓擔保物所得價款以及擔保物因有損壞、貶值之虞而提前處分所得之價款或擔保人另行提供的擔保物,債權人亦同樣有物上代位權。
(二)內容
1、保險金請求權之物上代位。對於保險金之物上代位,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390條所規定的“賠償金”也應當包括保險金在內。對於因抵押物的滅失而使抵押人取得賠償利益者,我國民法承認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權人在抵押權設定之時,於物上代位之請求權上,當然取得了法定抵押權。根據這種法定抵押權,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其主張權利,從而優先受償。 當然,我國法律規定保險金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是為了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而設計的,尤其是為了切實維護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利益、防範金融風險而設置的。因為,保險金並非抵押物之代位物,保險金是由於保險合同而產生、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應得利益,並非為抵押物滅失所產生的利益,
2、抵押權人基於抵押權本身受侵害致抵押物滅失而成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當抵押權受侵害致抵押滅失時,無論侵害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人或是第三人,抵押權人均可以對其行使侵權行為賠償請求權。一般的侵權行為成立要件為:一是加害人的過錯;二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三是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如李某在中國農業銀行某支行申請汽車消費貸款,用其所有的“桑塔納”轎車向某支行作抵押。後李某駕車外出,被一輛貨車追尾,造成車毀人亡,此時李某尚欠銀行人民幣5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80條第1款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某支行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優先受償。如債權未屆清償期,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採取保全措施。
物上代位權與物上代位性是不同的,前者是一種權利,而後者則是在權利基礎上所產生的一種法律性質,雖有相似之處,但不能等同。取得物上代位權需要通過委付,且要具備一定條件,物上代位性則是隨債權產生。二者的概念及區別小編已經為您介紹如上,如果有其他問題請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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