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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償請求權和代位求償權規定是什麼?

一、代償請求權和代位求償權規定是什麼?

代償請求權和代位求償權規定是什麼?

代償請求權和代位求償權規定是保險人在將保險賠款償付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依法轉移給保險人的某些權利。此種權利僅限於財產保險。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包括兩種:

①物上代位。保險人補償保險標的損失後,即取得對該標的的所有權。物上代位僅存在於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情況中。

②權利代位。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損失,如果根據法律或有關規定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保險人在先行賠償後,即取得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能超過保險人賠付的金額。保險人追償到的金額小於或等於賠付金額歸保險人所有,若追回金額大於賠付金額,則超出部分應償還給被保險人。

代位求償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理賠完成之日與保險事故發生之日必然存在時間差,有可能造成代位求償訴訟時效的喪失,因此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履行一定的追償義務,以保障訴訟時效的延續(國外有紅線保險條款,保險人在保險單上加印套紅色條款,以提醒被保險人注意保全其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至於保險人在理賠之前與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第三人的磋商,並不構成保險人代位求償訴訟時效的中斷,因此時保險人尚未支付保險金,不享有代位求償權。保險人理賠之後當然取得代位求償權,即使被保險人未履行追償義務,訴訟時效期間保險人的追償行為足已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無須被保險人通知第三人權益轉讓的事實。因而保險人自身及時理賠,儘快向第三人追償也是保全時效的方法。

《保險法》上的追償權和保險人代位求償權除了法律淵源不同以外,其主要區別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

追償權適用於交強險,其追償對象主要是投保或應當投保交強險的侵權人(或投保義務人),是交強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代位求償權適用於商業險,其求償對象是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並不是商業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

追償權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險人的運營成本,避免謹慎守法的機動車駕駛人為違法駕駛者分擔違法成本。而代位求償權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獲得雙重賠償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責任,使保險人、被保險人、第三者之間的利益趨於公平。

3、法律性質不同

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都是法定的權利,但其性質不同。

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追償權人和被追償人之間存在基礎的合同關係。《交強險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追償權,實際上是保險人代受害第三人之位,向侵權人求償的權利。

而通説認為,代位求償權本質屬於債權的法定轉移。即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當然地、直接地轉移於保險人。儘管實踐中保險人在支付賠償款的同時,通常要求被保險人出具權益轉讓書,但是該轉移實際上既不需要被保險人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通知第三者。

二、代為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對於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很多的人對於代為請求權和代位求償權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實際上這兩種只是説法不一樣,但是本質上是一樣的,主要都是用於保險方面的,也就是保險人賠償完畢之後享有代位求償的權利。